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30日

来源: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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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政办发〔201133

登记号LDCR20110104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鼓励各类社会投融资主体对我市政府工程进行投资,规范BT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管理和操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BT项目的性质和范围

(一)“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融资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将拟建项目,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项目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或项目业主,由政府或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进行分期付款回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二)BT融资模式适用于本市概算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基础性或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主要包括:

1.道路、桥梁、车站、码头、停车场、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2.供水、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3.非营利性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4.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三)市本级(含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的项目适用本意见。各县(市)的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优化BT项目的投资环境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采用BT融资模式,对于市政府确定市本级采用BT融资模式建设的项目,一律视同重点招商项目,实行市级领导挂点、市直部门联系的制度,并在优化环境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具体参照《娄底市鼓励投资创业的若干规定》(娄发〔200814号)执行。

(五)BT项目在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按《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办法》(娄政发〔201111号)执行。

(六)建立健全BT项目服务体系,简化办事程序,为BT项目审批提供一站式受理、限时办结服务。

(七)各职能部门应配合项目业主做好BT建设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为BT项目创造良好的建设施工条件。

三、规范BT融资的行为

(八)BT项目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1.项目业主按规定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环评、能评、可研、初设等项目审批手续;

2.由娄星区或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市城投集团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BT项目计划,经市发改委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3.确定项目BT投资人;

4.项目业主出具授权、回购与担保文件;

5.项目业主与BT投资人签订合同并开展施工招标;

6.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审计;

7.政府回购;

8.编制并审定项目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件。

(九)经市政府同意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财政、监察、审计、规划、国土、建设、环保、人民银行、银监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会审,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审查意见,市发改委将审查意见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原则上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

(十)项目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审定通过后,由项目业主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合同),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BT投资人。

(十一)BT投资人必须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

(十二)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

(十三)BT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开展相应的融资和建设活动,项目建设应遵守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及其他要求。

(十四)项目合同解除时,BT投资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合同约定给予补偿。

(十五)政府或业主在制定回购支付条件时,应充分考虑BT投资人的合理利润,并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与BT投资人以合同方式确定项目回购方式和回购期。回购方式可采取现金、实物(包括土地抵押)或两者结合。回购期从项目交付使用时开始计算,原则上为3-5年,第一年支付不高于回购金的40%(同时支付当期投资回报,下同),余额在剩余年限内等额支付。

(十六)回购总价应按投标文件和项目合同计算。回购总价变动5%以上的项目,须经双方协商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和市财政局审核、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计入回购总价。

(十七)项目按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建成后,该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应在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符合回购条件的,BT投资人应于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项目业主负责对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国资委、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经市审计部门审计,报市政府同意后,作为BT建设项目的回购总价,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BT投资人对BT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终生负责制,项目业主预留项目回购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BT项目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工程移交3年后,项目业主一次性向BT投资人付清工程质量保证金,该支付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十八)项目未能达到回购条件的,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项目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工期交付使用的,依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十九)项目业主应维护BT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合同款。

四、加强对BT项目的引导

(二十)成立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BT投融资协调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规划、国土、建设、环保、人民银行、银监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BT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各级、各部门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二十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对BT项目加强指导、协调、检查、监管,切实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BT融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十二)项目业主和投资主管部门应编制好BT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使各类社会投融资主体可以及时获得BT项目信息。

(二十三)市直相关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和指导项目业主和BT投资人履行投资建设手续,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并严格遵守规划、环保、用地、水土保持、移民、节能、节水、职业病防治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

(二十四)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提高对BT融资模式的认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求实,根据本意见要求,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